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9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吉根,男,1968年1月12日,住慈溪市。
被告: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菁华铺乡菁华铺村桃林坝组。
经营者:阮寿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岑吉根、宁乡县菁华铺乡福隆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