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9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雅轩艺陶瓷制作厂,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白塔村水电南一横二巷4号。
经营者:苏金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雅轩艺陶瓷制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郑湘午人民陪审员 李世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