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98号原告:李静兰,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庆丰路8号之二厂房第三间。
经营者:邱忠勤,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广场灯饰区第**25卡。
经营者:陈学香,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庆泰照明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川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静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