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彩凤,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公司)与被告周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雄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英雄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此款已由英雄公司预交),由英雄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