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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金永、宁乡县天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金永、宁乡县天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永;宁乡县天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4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经营者:王金永。

被告:宁乡县天添超市,住所地宁乡县偕乐桥镇偕乐社区偕南路15号。

经营者:汪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永、宁乡县天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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