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62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芝(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经营者:李玲芝。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玲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2021年6月21日,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李玲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曹 志 人民陪审员 陈修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钟毅翔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