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民,系宿迁市宿城区豪域咖啡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梅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振民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振民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张振民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张振民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振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