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程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塘下苏格汽摩用品商行(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城12幢19-21号。
代表人夏利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成与被告瑞安市塘下苏格汽摩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