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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刑执字第712号
案件名称林某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12号罪犯林某才,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才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金额较高,又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才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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