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9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董公寺镇韩光琴食品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集镇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G67FR0N。
经营者:韩光琴。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董公寺镇韩光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多交的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