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55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静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静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