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30号原告:丁荣华,经商。
委托代理人:温小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富,经商。
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荣华与被告陈国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荣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荣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