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775号原告:贵州窖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坛厂街道枇杷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芳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男,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酒先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七里缤纷城一层东起3号铺。
法定代表人:牛兴。
原告贵州窖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酒先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窖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窖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