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荣,系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兴飞电器行经营者,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座东门*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荣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