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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仕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4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仕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隆仕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隆仕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江路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隆仕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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