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2014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柯逸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邓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购入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CASIO手表,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进行销售。
从2011年6月4日至2014年8月20日,邓某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7344.10元。
2014年8月2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后龙西街X号X房抓获被告人邓某,当场缴获有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标识的手表6只,经鉴定均为假冒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注册商标“CASIO”的商标权人是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号为35××05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核定使用范围为电子手表、电子钟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扣押物品照片,手表图册和笔记本账目,鉴定证明和授权书,价格证明,淘宝网销售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为127344.10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以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请求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6只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宝莹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