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617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宏,男,1967年8月3日出生,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宏、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宏、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