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395号原告:上海云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咪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珏,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云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咪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云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云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云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云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