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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3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3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

委托代理人:王红。

被告: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佳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盾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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