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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界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瑞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界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瑞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上海界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瑞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洪士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珏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B-16室。

法定代表人黄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尚义。

被告北京环球瑞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五层549室。

法定代表人任谦。

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界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瑞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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