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美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美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美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