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广华,系高邮市杨记超市负责人。
该超市实际经营地址为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为民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广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