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7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汽配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