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37号
案件名称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寿光市**汽配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7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汽配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