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核稿:拟稿:朱运涛2015-3-1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瑞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黄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秦真彬。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瑞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