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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55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55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锦昊电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东公司、锦昊电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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