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55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锦昊电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东公司、锦昊电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