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6344号之二原告:王倩,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514331。
被告:王增鑫,男,汉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王倩与被告王增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王倩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