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明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江锋,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