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07-1号原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龙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昊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C1-01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昊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重庆英耐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