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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罗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7-3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罗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小敏,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敏,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

上诉人罗小敏因与被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69-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三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小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小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三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计75元,由上诉人罗小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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