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敏,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
上诉人罗小敏因与被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69-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三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小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小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三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计75元,由上诉人罗小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