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04-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
被告:廖代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代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