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34号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娜娜,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震宇。
被告: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滨。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