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艾德义,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陶勇,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县大路镇街道福里村2社。
法定代表人:钟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德义诉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德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艾德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德义撤回对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艾德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