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超群,男,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10栋(工业区M-10)2、3号楼2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
原审被告: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勇。
委托代理人:王承恩,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之舜。
上诉人余超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创自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驰卡公司)专利权权属(专利号为ZL20132067××××.3)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驰卡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且原审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余超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余超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余超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余超群的住所地为湖北省,且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本案应由该院管辖。
创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专利权权属纠纷。
驰卡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创自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余超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余超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刘清松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