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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AG与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仑知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adidasAG与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didasag,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10号原告:adidasag(中文译名: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住所地:adi-dassler-strasse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代表人:gabrieledirian(中文译名:加布丽埃勒·迪里昂)、markusa.kuerten(中文译名: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代理人:孔勤。

委托代理人:孔夏琳。

被告: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春桃。

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休宁县龙兴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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