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2618号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7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春洋。
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
委托代理人赵楠。
被告北京泰和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大队村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兆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泰和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泰和中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泰和中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