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号原告:广州市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燕萍,该司职员。
被告: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