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爽,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万年利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