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知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于2015年4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
同日,被告朱红履行了协议义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朱红已履行了协议义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龙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