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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曲刑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张万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曲沃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2015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焯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将25大袋假冒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以每大袋900元销售给西常村经营农资店的张一某。

2014年3月,张某某将30大袋假冒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以每大袋860元销售给西常村经营农资店的张一某。

2014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10大袋假冒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以每大袋840元销售给东明德村经营农资店的贾某某。

2014年3月6日,张某某将10大袋假冒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以每大袋840元销售给北下郇村经营农资店的孙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先锋牌玉米335玉米种子金额共计651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辩称2013年、2014年赊销给张一某的玉米种子每袋也是840元。

经审理查明: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是山东登海先锋种业公司生产,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册的玉米品种,侯马市江涛农资公司是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在侯马、曲沃等地的区域代理商。

被告人张某某在侯马市凤城村从他人手中购得假冒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包括规格:1大袋,8800粒×10小袋装或4400粒×20小袋装)后,于2013年1月29日,以每袋840元的价格赊销给曲沃县史村镇西常村张一某10袋(后张某某拉走5袋),同年3月5日,张某某以同样价格赊销给张一某15袋(5月26日张某某拉走2袋)。

2014年3月,张某某以同样的价格赊销给张一某30袋,以上共计48袋,销售金额计40320元;

于2014年3月6日以每袋840元的价格赊销给曲沃县北董乡北下郇村孙某10袋,销售金额为8400元;

于2014年3月11日以每袋840元的价格赊销给曲沃县北董乡东明德村贾某某10袋,销售金额为84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赊销假冒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68袋,销售金额571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

①证人曲沃县史村镇西常村张一某的证言,称我在西常村经营一家生产资料门市部,2013年4、5月份老张给我店送了10大袋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每大袋900元,规格是4400粒×20袋,后“老张”从我这给别的地方调走5大袋,2013年3月5日,“老张”又给我店里送了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15大袋,每大袋900元,规格是8800粒×10袋,后“老张”拉走2大袋。

2014年3月,老张又给我店里送了30大袋先玉335玉米种子,价格是每袋860元,后我给我父亲张二某经营的农资店送了12大袋,其中4400粒×20小袋的4大袋,8800粒×10小袋的8大袋。

②证人张一某之父亲张二某的证言,与张一某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

证人张一某之妻吉某某的证言,称账本上“1月29日335籽、10包×20小袋,调走5包”的内容是我写的,意思是2013年1月29日给我店里送玉米种子的记录,送的是先玉335玉米种子,共10大袋(4400粒×20小袋装),后调走5大袋。

账本上“3月5日335籽、15包×10小袋,5月26日取335籽2大包”的内容是我写的,意思是2014年3月5日给我店里送先玉335玉米种子15大袋(8800粒×10小袋装),5月26日调走2大袋。

证人曲沃县北董乡东明德村贾某某的证言,称我在本村经营一家农资销售部,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销售的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包装上是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该玉米种子是在侯马市凤城经营农资店的“老张”开面包车送过来的,时间是2014年2、3月份,共送了10袋,规格是8800粒×10袋装,每小袋84元,每大袋840元。

⑤证人曲沃县北董乡北下郇村孙某的证言,称我在北下郇村经营了一家农资销售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玉米种子是先锋牌先玉335这一种,是2014年3月6日曲沃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的行建民带着侯马市凤城的张某某开面包车送过来的,并说先往我店里放10包(袋),每包840元,卖完后再给钱。

这10包的包装是8800粒×10袋装的3包、4400粒×20袋装的7包。

⑥证人侯马市江涛农资孙某某的证言,称我从2012年5月开始经销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是山西登海先锋种业在曲沃、侯马区域唯一的代理经销,张某某没有在我处购买过先锋牌种子。

2、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1543093号先锋牌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日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4158460商标注册证,证明注册人先锋良种国际公司的先玉牌商标已经注册,有限期限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山西新科种子公司出具的材料,证明山西新科农种子公司是登海先锋先玉335玉米种子的唯一省级代理商,并委托侯马市江涛农资经销部在侯马市、曲沃县、新绛县、闻喜县经销先锋牌先玉335等玉米种子。

曲沃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了张二某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79袋(8800粒装)、79袋(4400粒装);

扣押了张一某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90袋(8800粒装)、40袋(4400粒装);

扣押了史晓波(孙某丈夫)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30袋(8800粒装)、127袋(4400粒装);

扣押了贾某某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80袋(8800粒装)、8袋(4400粒装)。

曲沃县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证明,证实2014年4月18日21时30分,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将张某某送押至曲沃县看守所,因该患高血压、心脏支架后心肌供血不足,病情严重,根据看守条例相关规定,不予收押。

⑥张某某提供的张一某书写的欠条,证明2014年赊销给张一某的30袋335玉米种子每袋840元,共计25200元。

3、辨认笔录。

张一某、孙某、贾某某的三份辨认笔录,证明在侦查机关提供的不同组照片中,均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销售给其假玉米种子的张某某。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山东省登海先锋种子公司员工杨某2014年3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我公司发现近期曲沃部分种子经销商出售的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是假冒我公司研发的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这种行为损害我公司利益,给种植户带来巨大危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与本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先锋牌先玉335玉米种子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品,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张某某当庭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对张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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