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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金峰图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梁银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9号
案件名称江门金峰图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梁银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金峰图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梁银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金峰图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实验区E06-7。

法定代表人:李沛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银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金峰图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金峰图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银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48533.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在梁银芳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并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某图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某图盈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诉人寄送起诉状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据此可确定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自2014年12月21日起,原审法院不再受理专利侵权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明显违反管辖规定。

被上诉人梁银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4年11月12日,梁银芳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梁银芳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梁银芳于同日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5日向金某图盈公司寄送《应诉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和第三条“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符合上述规定。

原审法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起诉状副本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金某图盈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金某图盈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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