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之一原告:陈华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云梦县沙河。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男。
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家明。
委托代理人:尧国林,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华清诉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之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陈华清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属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专利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