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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彬与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2号
案件名称秦建彬与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建彬,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彬,男,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宁,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秦建彬因与被上诉人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秦建彬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建彬与被上诉人捷安特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秦建彬基于该协议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建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秦建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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