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20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联,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住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负责人:吴彬,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翠屏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前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2015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