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
被告周伟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锋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伟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伟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3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16.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