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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丈亭镇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余知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丈亭镇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余姚市丈亭镇光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

被告:余姚市丈亭镇光明眼镜店。

代表人:金希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丈亭镇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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