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知民初字第7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中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从银,系句容市镇句路鑫星文体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经从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经从银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经从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