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97-3号原告:润澳化工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油坊埭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宏军,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东方时代印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英。
被告:绍兴鑫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加会村。
法定代表人:张友林。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何春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澳化工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东方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鑫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润澳化工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东方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鑫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润澳化工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澳化工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润澳化工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