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704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浩润硕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蒋伟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浩润硕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2021年6月7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