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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金平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59号
案件名称邓金平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金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金平,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邓金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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