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前进,系成都市青羊区千祥街9号经营者。
本案受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前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龚前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龚前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龚前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